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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該協議的法律條款是什麽?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糾紛有實際關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九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書面協議,包括書面合同中約定管轄條款或者訴前選擇管轄的書面協議。

第三十條根據管轄協議,可以在起訴時確定管轄法院,從其協議;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確定管轄。管轄協議約定了與爭議實際相關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的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壹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壹條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但未采取合理措施提請消費者註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二條管轄協議約定由壹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協議簽訂後當事人住所地發生變更的,由協議簽訂時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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