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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行為是違反身份證相關規定的,是法律不允許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第四章明確規定?:

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200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壹)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居民身份證的;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身份證的。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處以二百元至壹千元罰款,或者拘留十日,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壹)冒用他人身份證或者使用偽造的身份證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冒用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沒收。

第十八條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列行為之壹,進行犯罪活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人民警察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利用制作、發放、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變更公民身份號碼,或者在居民身份證上張貼本法第三條第壹款規定事項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張貼虛假信息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內發放居民身份證的;

(四)違反規定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

(五)泄露因制作、發放、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獲知的公民個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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