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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國家不關閉娛樂場所?

法律分析:娛樂是人們調節生活的主要方式。喜歡豐富多彩的業余生活是人的天性。如果這些環境成為邪惡的土壤或非法活動的聚集地,我將舉手贊成打擊它們,摧毀它們,防止它們變異。娛樂圈是傳播正確人生觀價值觀,弘揚健康良好道德,帶給人們積極健康的精神食糧,傳遞推動社會進步的正能量的舞臺。

法律依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九條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時,應當提交投資者、擬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負責人沒有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書面聲明。申請人應當對書面聲明的真實性負責。受理申請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與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核對書面聲明,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經核實屬實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實地檢查,並依照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娛樂經營許可證》,並按照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的規定核定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人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等需要辦理審批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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