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離婚條例如下:
①增加30天的離婚冷靜期。
(2)離婚協議要明確寫明夫妻債務如何處理;
(3)增加了明確的解除婚姻關系的時間點;
(4)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已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1.協議離婚的法律條件如下:
①男女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婚姻狀況;
(2)雙方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3)雙方必須有離婚同意書;
④協議離婚時,必須對子女的撫養教育做出適當合理的安排,必須達成壹致的協議;
⑤夫妻財產分割壹定要處理好;
協議離婚的目的和動機必須合法。
2.協議離婚的過程如下:
(1)提交離婚登記申請書;
②婚姻登記員受理離婚登記申請;
③婚姻登記員審查當事人提交的文件、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
(4)民政局人員審核材料無誤,收回結婚證,並向當事人出具離婚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7條* *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