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他人同意使用他人銀行卡取款,構成盜竊罪。未經本人同意而取走錢財,屬於秘密竊取,主觀上具有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財物。完全符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的構成要件,依法構成盜竊罪。
偷別人銀行卡裏的錢怎麽判刑
盜刷他人銀行卡,取出或者使用銀行卡內的財物,屬於盜竊罪。數額較大的,涉嫌盜竊罪,可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的,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可以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盜竊數額較大的財物價值標準為1000元以上至3000元,數額巨大為3萬元以上至10萬元,特別巨大數據為30萬元以上至50萬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在上述範圍內自行制定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96條信用卡欺詐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