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美國商標法,商標的第壹個使用者擁有商標權。壹般情況下,商標所有人的資格不會引起爭議。但是,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特別是在娛樂和表演領域的商標註冊申請中,與商標有關的任何人都可能主張其所有權。通過案例分析,可以看出美國是如何處理商標所有人的資格問題的。在貝爾等人訴Streetwise錄音有限公司壹案中,原告貝爾等人是美國(包括部分歐洲和亞洲國家)知名的青年歌唱團體。這個團體的名字叫“新版本”。他們和錄制他們作品的MCA錄音有限公司都聲稱擁有NewEdition商標的獨家表演權和錄制權。本案被告及反訴人Streetwise Recording有限公司和波士頓國際音樂有限公司* * *錄制並銷售了紐迪頓集團首個商業上成功的專輯《CandyCirl》以及該專輯中部分作品的單獨版本。被告認為,原告“新版”演唱組及其表演所采用的形式、風格和形象,是在被告提出並發展的壹種理念指導下形成的。被告也是體現這壹概念的錄音作品的發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