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正常日工資的200%。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夜班津貼適用於夜班工作。標準為:倒班生產操作崗位:前夜班(含20點前工作和20點至24點工作4小時或近4小時)10元/班;夜班(0:00-8:00,工作4小時以上)12元/班。工作前後夜班連續超過10小時的20元/晚。值班崗位夜班津貼:10元/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