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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取消業主委員會成員資格?

法律分析:業委會委員資格的取消可以分為兩種情況,第壹種是自然終止,第二種是委員資格的解除。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自發生之日起自然終止,由業主委員會向業主公示,並提交業主大會確認: (壹)不再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二)向業主委員會書面提出辭職;(三)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且未辭職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壹年內缺席業委會會議總數半數以上,或者不再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委員資格條件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提請業主大會罷免其委員資格;業主委員會未提請的,街道(鄉鎮)政府可以責令業委會提請業主大會罷免相關委員資格。成員資格被解除前,業主委員會應當停止該成員履行職責,並向業主公示。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應當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自然人業主或者業主授權的自然人代表。業主為自然人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遵紀守法,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壹定的組織能力;(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三)符合《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辦法》對居住年限的要求;(4)按時足額繳納物業費,不存在拖欠專項維修資金及其他需要業主分攤費用的情形;(五)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與物業服務提供者無直接利益關系;(六)未被列為因背信被執行人的;(七)沒有本條例規定的禁止使用房屋的行為;(八)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的不適合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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