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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減刑公示的話壹般沒事吧?

法律分析:不是,不同地區有差異。普通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時,在法定期限內擬出意見,在作出裁定前在監區內公示。內容涉及罪犯的姓名、罪名、刑期、剩余刑期、悔罪立功表現、擬減刑假釋意見等。截前公示應在意見擬定後3個工作日內進行,公示期為5天。要求在監區顯著位置設立宣傳欄,確保罪犯充分了解宣傳內容。公告欄旁邊設置意見箱,現在壹般都是張貼在公告欄上,在電子屏上播放,在內網公示等。,並通過公布聯系電話和郵寄地址確保反饋渠道。收到反饋意見後,要重新考慮提出的意見,並在公示期滿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裁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三條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接受教育和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和職業技術教育;

(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自覺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

(壹)阻止他人進行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創新;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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