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不能就該部分工程價款協商壹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辦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的,工程價款結算參照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根據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進行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證明工程量發生的簽證文件的,可以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工程量。
第二十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未在約定期限內答復的,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根據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請求應予支持。
第二十壹條當事人就同壹建設工程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已備案的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不壹致的,應當以已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約定以固定價格結算工程價款,壹方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