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1,人身關系、財產確認案件;
2.涉外案件;
3.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案件;
4.壹方下落不明的案件;
5.當事人提起反訴的案件;
6.其他不適合小額索賠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訴訟終結:
1.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2、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
3.離婚案件壹方死亡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和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當事人壹方死亡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五條。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標的額低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職工年平均工資50%的簡單金錢給付民事案件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實行終審制。
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審理前款規定的民事案件,標的額超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的50%,但不足2倍的,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