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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訴訟程序的法律規定

小額訴訟程序的法律規定是以民事訴訟法為基礎的。小額訴訟程序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是指當當事人對爭議事實有清楚明確的陳述,基本壹致,證據可靠時,法院沒有必要介入調查取證,使案件事實得以區分。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很清楚地表明了誰是責任方,誰是權利方。這種關系是清楚的。爭議較小的情況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與訴訟標的的爭議沒有分歧的原則。

壹、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1,人身關系、財產確認案件;

2.涉外案件;

3.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案件;

4.壹方下落不明的案件;

5.當事人提起反訴的案件;

6.其他不適合小額索賠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訴訟終結:

1.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2、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

3.離婚案件壹方死亡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和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當事人壹方死亡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五條。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標的額低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職工年平均工資50%的簡單金錢給付民事案件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實行終審制。

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審理前款規定的民事案件,標的額超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的50%,但不足2倍的,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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