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關於進壹步加強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的規定》(建建[1998]162號)明確提出,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妥善履行合同。實施工程監理的,工程監理人員發現承包單位違反約定進行分包或者違法分包的,應當按照建築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要求承包單位改正或者報告建設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執法,對工程承包活動進行跟蹤管理,依法加大對工程轉包和違法分包的查處力度。按照《建築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承包人將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因分包工程或違法分包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損失的,承包方必須與分包或轉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工程監理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以及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包商在工程質量、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進行監督。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約定的,有權要求施工方改正。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者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向建設單位報告,要求設計單位改正。承包人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承包人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分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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