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確定創始人。
2.有明確的名稱和住所。
3.資產要求。
4.申請材料的準備。
5.提交申請。
6.審查和批準。
7.辦理註冊手續。
8.練習前的準備。
9.開始練習。
律師的職責主要包括:
1,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律師代表委托人參與法律事務,包括訴訟和非訴訟代理,確保委托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護。
2.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律師通過提供法律建議和意見來促進法律體系的健康發展。
3.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律師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承擔著維護社會穩定和諧的責任。
4.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律師為當事人解答法律問題,起草、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仲裁活動。
綜上所述,律師事務所的設立是壹個涉及法律知識、行政管理和商業運作的綜合過程,需要依法完成註冊,並在運作過程中註重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化發展和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十八條
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批準設立的決定。批準設立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不予批準設立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