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承認法律工具論,比如把法律比作錘子。如果統治階級認為用錘子足夠方便來規範社會,那麽它隨時可以用錘子。終有壹天,錘子太重,磚頭也能調節社會。統治階級可以馬上把法律扔進垃圾堆。
我不否認法律是權威的,實體法缺乏權威性和強制力,所以不能稱之為法。我反對的是否定法律價值的工具主義。法律本身不是工具,它有自己的價值。法律的價值在於,它體現了壹個社會中的人們相互承認對方的自由行為,並保證自己的行為自由,同時約定互不侵犯對方的自由。同時,人們通過法律授權他們選擇的人管理公共事務,並通過法律約束這些管理者,使他們不能濫用權力。這些價值觀表面上與法律工具主義的價值觀相同,但實質上工具主義強調通過否定人與人之間的知識來反映統治階級的利益。
法律的制定必須建立在人與人之間* * *認識的基礎上,要符合正當程序,並能被具體案件所援引,以解決糾紛或為當事人提供救濟。沒有這些屬性,法律本身就變成了簡單的規定,立法者(統治階級)可以不顧人們的* *知識,隨意制定法律來擴大自己的權力,限制人們的權利。如果法律不能起到規範社會的作用,那就根本不需要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