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監獄看守所制止他人犯罪的,由監獄看守所出具證明。
3、向檢察院舉報幹部犯罪,檢察院查實後,就簽發。
4、有發明創造、重大貢獻的,由辦案單位向科研部門提出,由科研部門頒發。
5.處於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或者法院審判階段的,可以通過原公訴機關即檢察院移送有關單位,由有關單位出具。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自首和立功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七條是指“人民法院審查的立功材料,壹般應當包括被告人檢舉揭發材料、證明其來源的材料、司法機關調查核實材料、被告人供述等。被檢舉、揭發的案件已立案偵查,被檢舉、揭發的人已被采取強制措施、起訴或者審判的,還應當審查相關法律文書。證據材料應當加蓋接收被告人檢舉、揭發材料的單位印章,並由接收人簽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確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審查是否構成立功,除審查辦案機關的說明材料外,還應當審查立案決定書、逮捕決定書、偵查終結報告、起訴意見書、起訴書或者判決書等與案件定性處罰有關的相關事實證據和法律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