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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婚姻家庭法回歸民法

新中國成立後,中國第壹部民法是婚姻法。1950年4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該法既是革命戰爭時期婚姻家庭法的延續,又繼承了蘇俄民事立法的傳統,顯示了其法律部門的獨立性。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在1980和2001兩次通過,延續了婚姻法單獨立法的傳統。雖然我國尚未頒布民法典,但在我國法律領域,婚姻法也被認為是獨立於民法之外的壹個法律部門。

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經濟體制和社會意識形態發生了巨大變化,給法律帶來了深刻變化。其表現之壹是回歸民法,無論調整婚姻家庭法、勞動關系還是土地財產關系,都不同程度地表現出回歸民法的現象。當前,回歸民法的法律進程仍在繼續,把握我國民事立法的未來走向具有積極意義。

婚姻家庭關系調整的回歸,在傳統民法中,婚姻家庭關系既有身份關系的內容,又有財產關系的內容,本質上是民事關系,因而屬於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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