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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法律壹定要信,否則沒用”?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毫無用處”,出自哈羅德·j·波爾曼1971年出版的演講集《法律與宗教》。以下是該書的簡介:

《法律與宗教》是1971波士頓大學波爾曼講座集。波爾曼認為,當時美國流行的法律和宗教概念已經變得過於狹隘,兩者之間的緊密聯系因為傳統而被打破,社會已經陷入混亂:法律已經失去了原本的神聖性;宗教被認為是純粹的虛偽。在這壹歷史背景下,頗具使命感的學者波爾曼針對時代弊端,從不同角度提出了自己對現實的理論回應。可以看出,這句話的語境與該書的時代和背景是分不開的,它論述的是法律中所包含的社會治理功能成分與歷史上宗教信仰所發揮的社會治理功能之間的關系。波爾曼認為,法律在歷史上發揮了宗教的壹部分功能,不應該被忽視。因此,這句話中的“信仰”與宗教問題密切相關,與當前語境中的表達意義大相徑庭。

現在怎麽理解這句話?這句話之所以被很多人引用,是因為主體不明,定義不明:誰信法律?怎麽做才叫“信仰”?如果能區分這兩個問題,引文的觀點就很清楚了。

所以,單獨理解這句話是沒有意義的。需要更明確地界定這句話是針對立法者、執法者還是社會公眾,“相信”法律是相信法律正義、尊重程序正義還是註重法律的社會教育功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不是特別通俗明確?

歸根結底,法律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的。法律是政治的壹部分,超越政治的法律是行不通的。普及法治意識和法律權威,並不意味著承認法律本身的神聖性。

“在法律出現之前,政治就已經存在。是政治需要法律,所以創造了法律。不是法律創造了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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