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界定微信回復的邊界問題。如果微信聊天明顯超越了臨時性、偶發性的壹般交流,呈現周期性、固定性的特點,明顯占用勞動者的休息時間,應當認定為加班;
第三,為加班時間的計算和加班費的多少提供了參考。法院判決考慮到加班時間難以客觀量化,根據案中證據酌定,體現了公正性。
正如網友所關註的,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互聯網技術的進步,勞動者的工作方式越來越靈活。如何避免“隱形加班”是社會普遍關註的問題。
現實生活中,很多管理者認為看微信,回復壹條消息是相當“方便”和“隨意”的,不算嚴重加班。也有很多用人單位在這種模糊的認識中,習慣性地忽略了勞動者的額外付出。
這個案例也提醒大家,只要是在法定的時間和約定的範圍之外,就會占用額外的時間和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