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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的規定?

首先,它回應了靈活辦公的問題。不能因為勞動者不在工作場所工作就否定加班,要看實質性的工作內容;

二是界定微信回復的邊界問題。如果微信聊天明顯超越了臨時性、偶發性的壹般交流,呈現周期性、固定性的特點,明顯占用勞動者的休息時間,應當認定為加班;

第三,為加班時間的計算和加班費的多少提供了參考。法院判決考慮到加班時間難以客觀量化,根據案中證據酌定,體現了公正性。

正如網友所關註的,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互聯網技術的進步,勞動者的工作方式越來越靈活。如何避免“隱形加班”是社會普遍關註的問題。

現實生活中,很多管理者認為看微信,回復壹條消息是相當“方便”和“隨意”的,不算嚴重加班。也有很多用人單位在這種模糊的認識中,習慣性地忽略了勞動者的額外付出。

這個案例也提醒大家,只要是在法定的時間和約定的範圍之外,就會占用額外的時間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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