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保證最高效率的手段。當事人為達到某種目的而選擇的手段在效率上有優劣之分,這取決於當事人的知識、能力和經驗。如果經過總結、比較、篩選,事先利用程序將最有效率的手段固定下來並廣泛實施,即使當事人的知識、能力、經驗欠缺,也能保證選擇最有效率的方案,快速、經濟地實現程序目標。
第三,維護和提升手段的合法性。為了達到目的不擇手段是有害的。正因如此,程序的保存者需要綜合考慮公平與效率的關系,將體現必要正當性(在效率上未必最優)的手段升級為程序,使之成為壹種標準化、規範化的手段,從而排除其他不充分或不當手段的適用,以通過程序的正當性來保證結果的正當性。比如禁止使用非法取得的證據,就是以犧牲偵查效率為代價,通過程序規則維護偵查手段正當性的例子。
第四,用程序阻礙實體目標的實現。程序是壹把“雙刃劍”,既能促進程序目標的實現,也能阻礙與具體程序相關的實體目標的實現。程序的設計者如果將高成本、高難度、費時的手段升級為標準化的程序,就可以為實體目標的實現設置“程序壁壘”,阻礙程序目標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