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是西方法律制度的基礎和根源。西方法律自早期形成以來就表現出濃厚的私法色彩。西方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是私法文化的傳統和發展。它表現在早期西方方法的私法色彩、民商法(法典)的發展、近代以前刑事的民法、近代以來公法的發展及其私法現象。西方私法文化的傳統和發展是建立在發達的商品經濟和對個人權利的認可之上的,因為私法是壹種理性的、私人的民事法律制度及其意識,它與市場和個人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從法哲學的角度,可以說私法文化的傳統和發展是尊重市場自由和個人權利的體現,是西方文化核心價值觀的法律表達。在促進經濟市場化、政治民主化和社會法制化的同時,也保障和促進了人權的發展,這是其持久的價值。
私法主要包括民法和商法。民法為主,法典化民法(民法典)是私法的核心。與中國傳統法律不同,西方國家,尤其是歐洲國家的法律並不是因為它們的刑法而聞名,而是因為它們的民法的發展。在大陸法系(大陸法系)國家,不僅民法典的編纂有著悠久的傳統,而且其體例的安排也具有高度的科學性。在普通法系國家,雖然法典不是法律的主要形式,民法典的編纂也遠不如大陸法系國家,但民法的發展並不遜色,無論從概念、條款、原則還是具體的規則和內容來看,只是形式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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