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合同提單是船舶(承運人)根據租船合同簽發的提單。這種提單壹般是簡單,只包括貨物名稱、貨物數量、船名、裝貨港、目的港等必要項目,而完整的提單背面沒有詳細的條款。通常在提單上加上“根據租船合同規定”的字樣。散裝貨物的托運人通常租整船,租壹次航程或回來。船舶所有人與承租人訂立租船合同。裝貨後,承運人應向托運人(租船人)簽發提單。不出具提單是不能有租船合同的,因為托運人還需要貨物收據,合同只規定了船舶和租船人的權利義務,不能作為收據。本提單不可能是壹份完整的獨立單據,將受租船合同條款的約束。銀行拒絕接受這種提單,除非信用證中明確規定可以接受。如果信用證規定這種提單可以接受,議付行也要求賣方提交租船合同副本,以便了解提單和租船合同的全貌。
賣方更願意嘗試在CIF(成本、保險加運費)或CFR(成本加運費)條款下達成交易,掌握租船和訂立租船合同的主動權,爭取有利條款,而FOB條款對買房更有利。
CIF條件下租船提單的風險。
1.租船合同提單可以由租船人或其代理人簽發,但在CIF模式下,租船人的信用難以控制,因此存在提單真實性的風險。世界上許多著名的信用證欺詐案件都是基於假租船合同提單。
2.貨物權利失控的風險。租船合同提單是否是貨權憑證取決於租船合同。因此,對於CIF下的買方來說,可能存在貨物無法控制的風險;
3.根據《UCP公約》第22條,租船合同提單中的卸貨港可以表示為信用證規定的港口範圍或地理區域,但不適用於裝貨港,因此裝貨港應表示為信用證規定的裝貨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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