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辦法》。
第六十二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被驅逐出境:
(壹)被責令限期出境,未在限期內出境的;
(二)被拒絕入境的;
(三)非法居留和非法就業的;
(四)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需要驅逐出境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的其他境外人員,可以依法驅逐出境。
被驅逐者自被驅逐之日起壹至五年內不得入境。
第六十五條對依法不準出境、入境的人員,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禁止出境或者入境的情形消失的,決定機關應當及時撤銷禁止出境或者入境的決定,並通知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
第六十六條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必要時,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可以對出境入境人員進行人身檢查。人身檢查應當由兩名與被檢查人同性別的邊防檢查人員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