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加了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監測。
2.《食品衛生法》側重於食品衛生,《食品安全法》更加科學合理。可以說,食品衛生是手段,食品安全才是我們的目標。
3.新增了處理食品安全事故的章節,更加細化、規範、具體;
4.在制定《食品安全法》和《食品衛生法》的法律責任方面,《食品安全法》適用國務院專門規定的模式,提高了處罰數額的底線,提出了行政處罰的級別,明確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壹定期限內不得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5.明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是衛生部門制定的,其他部門無權制定。
在《食品安全法》總則中,分級管理被賦予了明確的身份和權限範圍。除了原來的農業、衛生、工商、質檢、食品藥品等部門,還出現了壹個新的機構——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在之前的工作中,無論是食品藥品還是工商,在行使協調權時,由於各部門之間缺乏統壹的上級部門,所以會設立這個機構。《食品安全法》中,不僅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還賦予了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考核、檢查的權力。相當壹部分監管機構是垂直管理體系,其年度工作不接受地方政府的考核。這次法律明確了地方政府的責任,使地方政府真正行使了權力,增加了對垂直管理監管機構的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