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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行政訴訟中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理性的例外?

與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相比,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原則是行政訴訟法最具特色的基本原則。從內容上看,人民法院以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為原則,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為例外。這壹例外體現在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1 (4)款關於變更判決的規定中。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經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壹)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維持判決。?

(2)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可以判決被告作出新的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法律法規適用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自己的權限;?

5?濫用權力。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處其在壹定期限內履行。?

(四)行政處罰顯失公平的,可以判決變更。

在行政訴訟中,對行政行為是否顯示公證的審查屬於合理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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