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經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壹)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維持判決。?
(2)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可以判決被告作出新的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法律法規適用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自己的權限;?
5?濫用權力。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處其在壹定期限內履行。?
(四)行政處罰顯失公平的,可以判決變更。
在行政訴訟中,對行政行為是否顯示公證的審查屬於合理性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