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失信人壹直不還錢,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沒有財產可供強制執行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調查其財產。失信人轉移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其轉移的財產。如果失信人拒不還錢,法院將拍賣其財產彌補受害人損失,失信人將被加入“全國失信人名單”,被限制高消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
執行完畢後,執行所依據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應當對已執行的財產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予以強制執行。
第236條
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書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書面告知人民法院;30日內未執行完畢的,還應當將執行情況告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
二、如何恢復失信人員的信用
失信人想要恢復信用,應該要求當事人積極配合賠償或者對自己的失信行為進行賠償,在以後的貸款過程中多加註意,誠實守信,重新建立良好的個人信用報告。被執行人在履行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人民法院執行完畢後書面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同意後,可以恢復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