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襲是指抄襲或竊取(他人作品)。
抄襲和剽竊是嚴重的侵權行為。在漢語中,抄襲和剽竊的含義略有不同,都是指在壹定程度上通過改變形式和內容,盜用他人作品並加以使用的行為。侵權過程中,抄襲是手段,抄襲是目的。正如《規定》第十九條第壹款所指出的:“將他人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的作品發表的行為,無論是全部還是部分發表,也無論是原樣發表、刪節還是修改,都應當認定為抄襲、剽竊。”因為抄襲和剽竊沒有本質區別,2001年6月新修訂的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刪除了原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中的“抄襲”壹詞,改為“剽竊他人作品...
抄襲的方法多種多樣,有的是把別人的成果原封不動地移植嫁接到自己的作品裏;有的單獨抄襲他人作品或從多部作品中抄襲相關內容,然後冒充自己的作品發表;在表現形式上,有的抄襲已故作者未發表的文章,有的專業作者抄襲業余作者的作品,或者導師把學生的最新想法和實驗數據據為己有。上述行為均與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有本質區別。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抄襲壹般遵循兩個標準。壹是被抄襲的作品是否依法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第二,抄襲者是否超出“適當引用”的範圍使用他人作品。剽竊他人作品是法律所禁止的侵權行為。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視具體情況,行為人應當分別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