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的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財產。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作為獨立的非法人企業實體,具有獨立的財產;對於合夥企業的債務,首先以合夥企業的自有財產對外清償,不足部分根據各合夥人的不同地位承擔;在有限合夥存續期間,各合夥人不得要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從而保證了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的財產獨立性和穩定性。
2.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不同的責任。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樣的制度安排可以促使普通合夥人認真謹慎地執行合夥事務;對於有限合夥人來說,具有風險可控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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