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深圳男子王鵬因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被當地法院判處5年有期徒刑,引起公眾強烈關註。
從報道來看,網友的意見針鋒相對。壹種聲音認為,王鵬出售兩只屬於保護物種的鸚鵡,屬於違法行為,其對相關法律法規的不熟悉不足以改變行為本身的違法性。
從另壹個角度來說,王鵬是出於對鸚鵡的熱愛,才飼養繁殖鸚鵡的。雖然他把它們賣給親戚朋友,但他不以盈利為目的。主觀上他的惡意較輕,客觀上沒有對社會造成危害。壹審“頂判”過重。
金華鸚鵡案的影響:
抓鳥,挖鳥蛋,是很多人童年的回憶。那是為了好玩,很多人長大後可能就習慣了。但近年來的壹起“大學生挖鳥案”讓公眾知道,鳥巢不能挖,也不只是大熊貓和金絲猴是保護動物,挖鳥巢也會是壹件大事。
不知道是不是巧合。案件發生後,多地警方掀起打鳥行動,壹場法網恢恢撲鳥的重圍,成為鳥的福音。
有了“大學生挖鳥”這個案例,王鵬賣鸚鵡的定罪似乎就不那麽突兀和意外了。當事人以不知道這種鸚鵡是野生保護動物為由為自己辯護,但司法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如果不知名的人不能被定罪,那麽許多犯罪嫌疑人可以將此視為自己的無罪抗辯。法治像彈簧壹樣伸縮。有什麽威懾力?
法律法規的約束力是針對全體公民的。很多條文我們可能不知道,但無知也不要太無畏。無知要從生動的案例中學習,這樣才能變得有見識,避免重蹈他人的覆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