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對壹方當事人是否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的規定略有不同。只有損害國家利益,合同才會無效。如果損害了合同另壹方的利益,合同仍然有效,但另壹方可以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
判斷合同無效,應從整個合同所能達到的目的出發,判斷無效部分是合同的決定因素還是締約的根據。如果合同並非無效,但部分條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合同條款是可分離的,則部分條款無效。本合同部分條款的無效不影響本合同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