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問題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平等協商確定。在執行規章制度或者重大決策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提出,由用人單位經雙方協商後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公示和告知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決策。
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必須符合下列程序:
1,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合法。
2.程序必須合法。
3、想要有員工的參與。
4、以合法有效的形式公布。
結合妳的戶口,手續不合法的企業規章制度沒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
希望我的回答對妳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