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需要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也可以變更強制措施,逮捕或者拘留可以在逮捕後執行。同時,拒絕接受傳喚也可以作為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有罪態度的表現,在量刑時應當予以考慮。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綁架者、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誘拐者、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不願公開身份的,應當保密,並在材料中註明。
第174條
公安機關對受理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應當及時審查。發現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必要時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調查核實。
公安機關在調查核實過程中,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采取詢問、查詢、檢驗、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但不得對被調查對象采取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調查對象的財產,不得采取技術調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