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 * *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原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因復議機關不作為被起訴的,復議機關為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實施同壹行政行為的,實施該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