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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行政訴訟主體資格

法律分析:我國現行法律對行政訴訟原告資格的要求,即構成原告資格的條件如下:壹是原告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第二,檢察官與具體行政行為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此,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只要具備上述兩種情形之壹,就可以被認為是行政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 * *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原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因復議機關不作為被起訴的,復議機關為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實施同壹行政行為的,實施該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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