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當收集證據,提交書面申請;
2.書面申請應當載明被調查人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內容、需要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理由以及其他需要證明的事項等基本信息;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至遲不得超過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
4.人民法院駁回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應當向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
5.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復。
個人向派出所申請調查被告人身份信息的方法;
立案後向法院申請移送或立案,個人查詢的,需要法院出具調查取證函;
如果是立案所必需的,需要在立案前進行檢索。建議委托律師取回。如果被告是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出具協助調查函,然後去派出所調取戶籍信息;
如果被告是單位,也可以找律師獲取工商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