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堅持創新驅動供給側,把經濟發展方式從要素驅動、投資驅動轉變為創新驅動,提高供給體系質量和效率。
2.以“破”、“立”、“降”為重點,推動經濟結構優化,促進供需動態平衡。
3.激發和保護企業家精神,保護企業家的創新權、財產權和經營權,讓“有恒產者有恒心”。
4.培養壹大批具有國際水準的不同類型人才特別是科技人才,鼓勵他們在創業創新中發揮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5.重構新型官商關系,激發政府官員的責任感和敬業精神。政府官員是推進改革、加強制度供給的重要主體。如果官員沒有積極性,改革就很難實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壹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以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為基礎,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按勞分配、各盡所能的原則。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條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