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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實現新聞法制與道德規範的有機統壹

法律具有高度的規範性、開放性、統壹性和強制性。“法為治國之重器”,運用法律規範的引導和約束是任何壹個國家常見的治理方式。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須善於運用和發揮法律的規範和強制作用。法律的作用取決於立法的質量。因為“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只有堅持立法先行,遵循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以人為本、立法為民的原則和理念,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才能保證立法質量,充分發揮法律對各級政府和公務員工作以及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的引領和推動作用。

基於社會關系的復雜性,法律調整可以理解為劃分不同的法律部門。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有七部部門法,分別規範人們的行為。《決定》指出,要“加強重點領域立法”。這些關鍵領域的立法涉及各個法律部門。以調整經濟關系和經濟領域立法為例,決定強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必須以保護產權、維護契約、統壹市場、平等交換、公平競爭、有效監管為基本取向,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

《決定》強調,要充分發揮法律的規範和強制作用,有利於保障公民人身權、財產權等基本權利,實現公民權利保護法治化,增強全社會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意識,完善公民權利救濟的渠道和方式,從而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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