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社會關系的復雜性,法律調整可以理解為劃分不同的法律部門。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有七部部門法,分別規範人們的行為。《決定》指出,要“加強重點領域立法”。這些關鍵領域的立法涉及各個法律部門。以調整經濟關系和經濟領域立法為例,決定強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必須以保護產權、維護契約、統壹市場、平等交換、公平競爭、有效監管為基本取向,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
《決定》強調,要充分發揮法律的規範和強制作用,有利於保障公民人身權、財產權等基本權利,實現公民權利保護法治化,增強全社會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意識,完善公民權利救濟的渠道和方式,從而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