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行政訴訟服務的措施:
1,努力完善行政立法,健全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行政法規體系;
2.建立健全有效的行政執法監督機制;
3.簡化訴訟程序,減少不必要的訴訟成本;
4.依法作出公正判決。
法律客觀性:
行政程序法
第壹
為了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行政程序法
第九十二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本法第九十壹條規定的情形,或者發現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書內容違法,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發現調解有本法第九十壹條規定的情形,或者發現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書內容違法的,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上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