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民事訴訟中,為避免對方程序受到突然襲擊,導致無法及時提供證據,除非有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任意撤銷已經生效的供述事實。第壹,對方同意的表白可以撤銷。如果對方在法庭辯論結束前同意撤回供述,說明對方願意再次對供述事實承擔舉證責任,願意承擔舉證不能帶來的不利後果。對方當事人同意撤銷自認是當事人對其訴訟權利的自由處分,是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結果,應當允許其撤銷自認。第二,當事人在脅迫或者重大誤解的情況下給予的承認和撤銷,是指壹方以對對方自然人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造成損害或者以對對方法人的名譽、榮譽、財產造成損害相威脅的方式,迫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的行為。重大誤解是指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後果有錯誤的認識,使對方主張的事實的認可與自己的意思表示相違背,從而造成雙方權利義務的嚴重失衡。自認是當事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是對自己不利事實的承認,必須是真實的意思表示。但是,在脅迫或者重大誤解下作出的自認,不是當事人意思的真實表示,自認不存在前提,應當允許當事人撤銷自認。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撤銷自認:
(a)經另壹方同意;
(2)供認是在脅迫或重大誤解的情況下作出的。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撤銷自認的,應當作出口頭或者書面裁定。“根據該條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拒或者不敢抗拒的原因,與對方當事人意見壹致或者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自認的,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撤銷其自認。
上一篇:欠裝修錢怎麽辦?下一篇:什麽是twitter永久封禁?請解釋壹下什麽是Twitter永久封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