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斷絕養父母關系。養父母關系斷絕的,可以協商解除,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解除;
2.斷絕親生父母關系。無論出於什麽考慮,都沒有辦法在法律上斷絕父母與子女的關系。目前相關法律不承認父母子女關系的斷絕,因為父母子女關系是受法律保護的。
父子關系是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的,感情上可以斷絕,但這種天然的血緣關系在法律上是不能解除的。但是,雖然不能解除血緣關系,但父親基於法定義務對子女的監護義務,在子女年滿18周歲後可以自動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壹十四條。
收養人不得在被收養人成年前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與收養人同意解除的除外。被收養的子女年滿八周歲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虐待、遺棄等行為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的,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系。送養人與收養人不能就解除收養關系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壹百壹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