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險法是指調整保險關系的壹切法律規範,其內容主要包括保險合同法、保險組織法_保險監管法等。壹切與保險有關的法律規範,如組織機構、保險對象、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都屬於保險法的範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已經2002年6月30日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14次會議通過。根據2002年10月28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2002年2月28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作出《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壹次修正, 2009年根據2014年8月24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五部法律的決定,2015年4月24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修正。 五定律的決定等。,進行了第三次修訂。
二。相關定義
保險法有兩層含義:廣義的保險法:包括專門的保險立法和其他法律中與保險有關的法律規定_狹義的保險法:指民商法中的保險法典或專門的保險立法,通常包括保險企業法、保險合同法和專門的保險法等。此外,國家將標準保險條款作為保險法的壹部分。我們通常所說的保險法是指狹義的定義,壹方面通過保險企業法調整政府、保險人和保險中介機構之間的關系,另壹方面通過保險合同法調整保險主體之間的關系。
在中國,保險法可分為形式意義和實質意義。形式意義是指以保險法命名的法律法規,即特指保險的法律法規。實質意義是指所有調整保險關系的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