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商解決。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然後解決爭議;
2.調解。在有關組織或者中介機構的主持下,在平等、自願、合法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通過陳述事實、說理等方式,促使雙方當事人自主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仲裁。爭議雙方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或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仲裁機構將依法審理並作出裁決,爭議可通過雙方自覺履行裁決或壹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