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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被列入異常名錄的原因

法律主觀性:

企業因以下四種情形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1,未在《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內公示年度報告;2、通過註冊住所或經營場所聯系不上的;3、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公示企業信息的;4.在企業信息公開中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

法律客觀性: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二)企業披露的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其從經營異常名錄中去除;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滿三年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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