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對其家庭成員的身心方面造成壹定傷害的行為。受害人應當根據傷情,由公安機關或者居委會、所在單位出具證明,到鑒定部門進行傷情鑒定報告。需要就醫的,應當到醫療機構就診,並保留證件。實施“家庭暴力”的,根據情節和後果,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或者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行政處罰。無過錯方提出要求的,還應當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虐待是指故意折磨和摧殘家庭成員,造成他們身體或精神上的傷害。濫用可以采取積極行動或消極行動的形式。如虐待、恐嚇、限制人身自由、不給飯吃不給衣穿、有病不治等。持續和頻繁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三條,被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受害人有權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提出請求,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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