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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從法律角度看待女性喝飲料後被要求10倍賠償?

9月,壹則新聞在網上引起了網友的關註。壹位媽媽帶著孩子去超市,孩子有點渴,媽媽就從貨架上拆下壹瓶飲料給孩子喝。她想壹起結算那瓶飲料,但在結賬時和老板發生了爭執。超市老板拒絕買單,認為顧客犯了偷竊罪,應該賠十倍的價錢。但母親不這麽認為。飲料拆包後,按原價付款,應該不屬於盜竊。

從法律角度來說,這位母親不構成盜竊罪。我國刑法對盜竊罪有相關的構成條件,包括主體、主觀、客體和客觀方面。但是這位媽媽在提前把飲料開箱後,在其他方面並沒有做任何不付款的行為,所以這位媽媽構成了盜竊罪。

從民事角度來說,合同法第14條、第21條、第25條規定,母親已經承擔了民事責任,母親對這瓶飲料有支付的意思,可以視為先使用後支付,但不是明確的界限。所以不構成民事責任。母親雖然提前打開了飲料,主觀上有過錯,但盡到了購買的責任,也有支付能力,所以本身不屬於過錯,不構成侵權責任。

但是,超市老板已經觸犯了我國刑法中的敲詐勒索罪。在明知母親有支付意向的情況下,拒絕接受客人的支付,並要求十倍價款的賠償。這是壹種威脅的方法,侵犯了受害人的個人財產。雖然數額太小,不能立案,但這種行為已經是敲詐勒索的行為,應該受到處罰和警告。所以要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給別人可乘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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