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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訴訟法關於撤訴的規定

法律解析:撤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判決宣告前,原告請求撤回訴訟的行為。撤訴申請是指原告在向法院立案後,在宣判前,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人民法院撤回訴訟。按撤訴處理,即原告雖未申請撤訴,但其在訴訟中的某種行為已表明不願意繼續民事訴訟。因此,法院依法判決撤銷不開庭審理的行為。

原告撤訴的後果:(1)法院判決允許撤訴或者按照撤訴處理,將直接導致訴訟程序終結的法律後果。

(2)訴訟時效重新開始,原告在訴訟時效期間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訴訟費用由原告或上訴人負擔。

撤訴的情況是:(1)原告或上訴人未按期交納訴訟費用。

(2)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3)原告未經法庭許可,擅自退庭。

(4)原告應當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通知其預交,經通知後仍不繳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批準仍不繳納訴訟費用的,予以駁回。

(5)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經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駁回起訴。

(6)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方式。當事人有違法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以不按撤訴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反訴,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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