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警告,六個月;
2、記過,十二個月;
3、記大過,十八個月;
4、降職、撤職,24個月。
行政處分是國家監察機關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給予的紀律處分和處罰,包括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管理人員,企業的管理人員以及其他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記住;記住大錯誤;降級;辭退;開除。
根據相關法律,公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分:
1,主動坦白本人應受行政處分;
2、配合調查,如實交代本人違法事實;
3、舉報他人違紀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4、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的;
5、在* * *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6、主動繳納或退還違法所得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
第七條
行政處分的種類有:
(1)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4)降職;
(五)辭退;
(6)開除。
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期限是:
(壹)警告,六個月;
(二)記過,十二個月;
(三)記過、記大過十八個月;
(4)降級或撤職24個月。
行政處罰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行政處罰期限自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