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的意見第十壹條非營運汽車等車輛6年內免檢。2014年9月1日起,試行6年內非營運汽車及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面包車、7座及以上車輛除外)免檢制度。對6年內註冊登記的非營運汽車和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面包車、7座及7座以下汽車除外),每2年需要定期檢驗時,機動車所有人在提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和車船稅完稅或者免征憑證後,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檢驗合格標誌,無需到檢驗機構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處理涉及該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但如果已經發生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仍應按原規定的周期檢驗車輛。上述車輛註冊登記6年以上(含6年)的,仍按規定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含15年)的,仍按規定每年檢驗兩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市縣級車管所、交通管理服務站、交通違法處理窗口等場所設立發放檢驗合格標誌的窗口,方便群眾就近快速領取檢驗合格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