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中介不負責任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造成委托人利益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房屋中介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62條。居間人應當如實向委托人報告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項。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房屋中介機構承擔的責任類型(1)因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的過錯給承租人造成損失,承租人可以找中介公司承擔責任。中介公司作為用人單位,不得以員工個人責任為由推卸責任,自然中介公司也不能聲稱自己辭退了員工而推卸責任。
(2)因中介過錯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如果中介故意提供虛假信息,實施違法行為,給承租人造成經濟損失,那麽中介應當承擔民事或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中介機構應當予以賠償。中介機構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有欺詐行為的,承租人可以要求中介機構雙倍賠償。參考法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
(3)出租人提供的信息不正確造成的損失。中介機構保證已提前核實為承租人提供的房源信息,滿足承租人的特殊要求。但由於出租人提供的資料有誤或有欺詐行為的,中介機構應當承擔損失並先行賠償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