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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如何規定住宅小區架空層的?

法律分析

1,公共* * *空地:

居住建築的架空層作為公共開放空間,應當單獨列示,滿足下列條件的,不計算容積率。居住建築底層架空公共開放空間僅作為優化居住小區環境、提高居民生活質量的休閑綠化公共場所,不作為經營性項目使用。

2、住宅架空地板:

對於有規劃許可的居住建築架空層建設機動車停車位,只有在保證居住區公共停車位數量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才能按照商品房性質建設和銷售專用停車位。專用停車位按房屋折算樓面地價及其建築面積的80%計算為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相關土地的底價或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性質和住宅小區建設標準,確定建築物架空部分出售專用機動車停車位和住宅小區公共機動車停車位的比例。室外地面停車位不得出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五十八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根據性質不能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條件滿足時無效。

第壹百五十九條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不當阻止附條件成就的,視為附條件成就已經實現;不適當地促成條件成就者,視為條件失敗。

第壹百六十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根據性質不得附期限。有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生效。有終止期間的民事法律行為,終止期間屆滿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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