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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四債是什麽?

法律主觀性:

債是指特定當事人之間依照法律或當事人的約定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可分為合同債、侵權債、無因管理債、不當得利債。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壹十八條* *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是權利人基於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請求特定的債務人實施或者不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壹十九條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條侵權,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1條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設法避免他人利益損失的人有權要求受益人償還由此產生的必要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二條* * *因他人沒有合法依據而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要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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