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般來說,如果交通事故涉及到責任雙方的理賠,社保醫保是不能用的。但在與肇事者個人和解的情況下,正常治療下可以使用醫保。事後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自行解決醫療費用賠償問題,報銷部分能否由事故方賠償還要看協商結果。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報銷、公費醫療報銷和交通事故賠償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各種保險和公費醫療是受害者享受的壹種福利,與損害賠償無關。它們不能代替或抵消受害人應得的賠償,也不能免除侵權人相應的責任。因此,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中,醫療費用的賠償數額不能因為醫療費用已經由醫療保險或公費報銷而受到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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